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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物流B2B、B2C通关模式

文章来源:跨境电商资讯 2021-09-04 17:32:26 549 跨境物流 跨境知识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外贸方式,立足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行业的飞速发展并伴随着互联网的在全球的普及应运而生。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开放,我国外贸快速成长,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激发了我国经济与对外贸易发展的动力,伴随着B2B跨境电商的崛起,我国进出口复合增速提至23.2%,GDP增速也有所提 升。此后,我国外贸的行业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一路飞速发展,高歌猛进。
那我们今天要来聊的呢,是关于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直接相关的通关模式,一共有七种,分别是0110、1039、1210、1239、9610、9710、9810。单单从类别来说,跨境B2B(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的营销模式)和B2C(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所采用的报关模式不同,B2B所采用的模式为:9710、9810、0110、1039。而B2C跨境电商多采用9610、1210、1239通关,今天我们就先来了解一些这几种模式。
首先我们先从B2B开始讲起:

9710模式

第一个是9710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20年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这种模式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二是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9810模式

第二个是9810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20年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0110模式

第三个是0110模式, 即传统B2B外贸的常用报关模式。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的贸易。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位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而且在生产环节消耗的料件正常付款并交税。

1039模式

第四个是1039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14年第54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货物。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B2C模式:

9610模式

第一个是9610模式,由来是海关总署在2014年12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就是我们现在所熟悉的跨境电商直邮“集货模式”。使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这一模式优点正是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解决了跨境电商B2C订单数量少、批次多的问题。

1210模式

第二个是1210模式,它的由来是海关总署2014年57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1239模式

第三个是1239模式,它的由来是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 “保税电商A”。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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