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税改通知要求:
一、7月1日0时起,欧盟海关将终止申报价值低于22欧元的进口货物免税政策。B2C货物(就是收件人是私人的)申报价低于150欧元(即180美金)随货发票上面请备注IOSS号码及VAT号,以免影响货物在目的地的清关。
二、即日起我司所有渠道欧洲欧盟国家方向货物要求:
(1)收件方是公司:提供公司注册号;
(2)收件方是个人:当地人提供个人身证号、外国人提供护照号、出运务必将IOSS税号,申报价值、体现在运单及随货发票上面.
(3)如寄件人无法提供这(1),(2)两项,收件人不配合交进口VAT税的货物有可能直接被退回或者销毁!同时将可能产生高额退回费用等相关杂费,如有费用产生将默认由寄件人承担并最终以实际账单为准,以上请知悉!
三、欧盟国家: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